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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甲公司与张某发生劳动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终局劳动仲裁裁决。甲公司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该裁决后30天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

法院对甲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费用该如何收取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从仲裁程序走向司法程序的一种延续和发展,其在性质上仍为劳动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收取,即每件1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即每件400元。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情形,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申请费收取的情形,可见,案件受理费与案件申请费不能相互等同。本案中,当事人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应适用申请类收费标准,而不应适用案件受理费类收取诉讼费用。

2.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以该争议未经终局裁决为前提,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对用人单位而言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就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相关程序应如何处理

近来,中院反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有些劳动者因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也有些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具体程序不够明确,且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的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也存有一定的争议。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旦劳动者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故原则上应当避免重复起诉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立案部门应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后审查核实劳动者是否已在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核实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核实劳动者已经起诉的,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如中院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又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中院应注销案件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应当对上述两种情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

3某县邮政局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县邮政局

地址:**县永丰镇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谢****,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天青街44号。

申请撤销事项: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案字1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102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07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

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

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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