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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期申请仲裁其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时效期间设置旨在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长期沉睡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曾凌说,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表现或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权利的,1年时效期间即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为保障劳动者及时、有效行使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对时效中止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不可抗力,未成年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

2申请劳动仲裁时效

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六十日,即两个月,新法规定的时效足足比原规定的时效多出十个月。

这样在劳动者维权方面就有更充足和更充分的时间,包括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时间等等,也避免了劳动者因不懂劳动法的60日的仲裁时效而错过了申请时效的时间,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的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制度。超过该期限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申诉权。该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诉讼法上的制度。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主要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联系,这种联系有的学者称之为“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视为消灭时效意义上的仲裁时效”。也可以说是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质上就是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两者的关系,或者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备受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和《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诉时效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

4讨薪要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性

一网民王先生来电称,数年前,其打工的一餐企拖欠他的工资2万余元,近日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受理,他想通过本网站咨询相关情况。

据了解,从1990年1月开始,王先生在某市一家餐饮企业打工。1998年5月,该餐饮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并注销营业执照,期间拖欠其工资2万余元。今年9月,王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未得到受理。

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根据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王先生提起的申请已远超申请仲裁的有效时效,因此劳动部门未受理。

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5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时效;而劳动仲裁时效是一种特别时效,仅适用劳动争议这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适用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在诉讼阶段仍然适用,应审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又无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的,一律驳回起诉讼请求,很显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超过仲裁时效也就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就是这种观点的集中反映。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仅适用于仲裁阶段,而不适用于诉讼阶段,对于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只要当事人在法定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诉讼时效来审理,而不再审查当事人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第一种观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则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

1、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将劳动者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由两年缩减到60天,不知依据是什么?《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和诉讼仲裁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属于基

6建立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的必要性

所谓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仲裁时效的进行中,因不可抗力和其他原因导致时效不能进行,等到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失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所谓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劳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曾经行使过自己的请求权利,仲裁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而不会因超过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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