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2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解释:【合理的方式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向相对人的提示及说明】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的宗旨在于对《合同法》第39条所称“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释。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就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向相对人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这种提示及说明必须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本条即对何谓“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释。本条有以下五层含义:
第一,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说明的,是指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
第二,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第三,这种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Adopted at the 2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ne 29, 2007 Effective from January 1, 2008 By Baker MCKenzie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has been formulat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system, to specify the
4新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5新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二:合同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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