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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讲述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替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开庭笔录中的一句“无心”之语,使得受证据所累的孙某终于找到了证据。孙某遂以法院的开庭笔录为证据在历经两次诉讼后,再次与张某对簿公堂。 2007年,承包修路工程的孙某经中间人张某介绍,雇佣司机胡某为自己开挖掘机修路。工程结束后,孙某共欠胡某劳务费32600元。后孙某经张某分两次给付胡某工程款2万元,尚欠12600元未给付。为索要欠款,胡某将孙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大兴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劳动报酬纠纷,判决孙某给付胡某劳务费1260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给付了该笔劳务费。

同时,因为借贷问题孙某与为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在大兴法院对簿公堂。在该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某在法庭陈述中承认孙某曾给付自己35000元劳务费,其中包括由自己转交给胡某的劳务费12600元。

孙某认为,自己在法院判决后给付了胡某劳动报酬。事实上该笔报酬自己已经通过张某进行了给付,因为张某的原因导致自己重复给付了该笔报酬。张某获得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孙某以借贷纠纷中的

2企业拒赔工伤损失诉请推翻仲裁被驳

雇员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劳动仲裁裁决企业赔偿,企业不服,将劳动者告上法庭。5月1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遂川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8日,田德章受聘于遂川材料公司从事木料加工工作。同月23日,田德章在工作中被木料击伤左肋部,致使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后送医院抢救,实施了脾脏摘除手术。田德章治愈后,向劳动部门申...

3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 不算工伤

一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工伤条件。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某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肖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肖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2008年6月1日,某单位的小型越野车到该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换机油、三滤常规保养。同日10时30分许,肖某未经公司允许,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登记,私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途中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

2008年11月7日,肖某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为由,向某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某县劳动保障局认为肖某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

4违反"吵架"禁令遭解雇 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

吴女士因和同事发生争执,触犯了公司“不得与同事吵架”的禁令,被公司开除。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保护了吴女士的合法权益。 吴女士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吴女士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吴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7条的规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理。”吴女士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

花山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也有遵守的义务,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同事之间遇到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乃正常现象,且并没有产生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因此公司辞退吴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花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吴女士赔偿金8800元。

5因第三人造成工伤 可同获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

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亡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其他工伤,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补偿额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被告有关不予工伤补偿的审核意见,改判由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绍意、李兰香、黄女仔、谢贤刚的近亲属谢明锋系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明锋在2007年10月16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经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作出《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其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即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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