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我今年3月与一家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果然发现我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则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条款,作出了30日后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这家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读者秦道林专家解答: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青山区劳动力市场高级职业指导师孙新明认为:《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进
2《劳动合同法》补偿有新规从2012年1月1日起,《法》将开始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弥补1995年以来劳动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进行了更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日前,记者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负责人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3因怀孕遭辞退 员工可诉讼因怀孕遭辞退 员工可诉讼
南京江宁某公司招聘法务专员,律师出身的戴晨应聘成功。上岗没几天,戴晨就怀孕了,公司得知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精通法律的戴晨经过为期两年多的诉讼维权,不仅让单位报销了生育费用,还获赔工资损失近5万元。
法务专员也挨欺负刚怀上就被炒鱿鱼
29岁的戴晨原是一名律师,2009年1月,她跳槽到江宁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3个月,转正后月薪4000元。2月下旬,在还没来得及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戴晨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没刻意瞒着公司,甚至还在同事面前提起去医院做检查的事,结果三天后,她收到了解聘通知。人事部门的理由是试用不合格。
当过律师的戴晨搬出法律规定跟公司据理力争,她拒签解聘通知,继续到公司上班。谁知2月27日,公司竟然将解聘通知书快递到她家,并且登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戴晨再次拒签,可是已经闹到这步田地,继续上班
4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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