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带薪休假作为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如何执行到位?带薪休假实际上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次考验,也会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竞争的又一次洗牌。如果企业的条件好老板开明,就会比较执行员工带薪休假的政策,把这项政策写在企业的招聘广告上,无疑会大大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而那些没有条件或者是老板不愿意执行这项政策的企业,必然会面临人才的又一次流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将会从人力资源的要素,加速淘汰一批没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会促使优秀人才向竞争力强的企业集聚。
我们来看看劳动法带薪休假内容
劳动法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
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
2劳动法 带薪休假自1994年带薪休假被写入《劳动法》,10多年的千呼万唤,今天终于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尽管“带薪休假”是个“民心工程”,但我们仍然担心其只成为政务部门的盛宴。因为,《劳动法》早就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从这么多年的执行情况看,这项旨在造福劳动者的“福利”,执行最好的恰恰是政务部门。
我们更担心的是,“带薪休假”成为第二个“加班双薪”、“法定节假日上班三薪”的绚丽肥皂泡人人都喊好,却极少有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在资方一手撑天下,劳动者只为生存而忙碌,或仍纠缠于维权漩涡的前提下,谁还敢拿着法律找领导要求“带薪休假”?
《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都不能普照到普通劳动者身上,《草案》就能艳阳高照?最近,深圳华为公司要求所有工作年限在8年期以上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前均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随后再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这些新的老员工还能带薪休假吗?如果所有企业都这样“复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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