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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2018-08-18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2以工作期限长短确定劳动报酬违法

2010年5月,小郭到郯城县某饭店当服务员。饭店以服务行业人口流动性强为由,规定半年之内,劳动者每月工资600元;超过6个月,每月工资1100元,每月实发工资800元,剩余部分在年底补发。小郭工作11个月后,因父亲生病住院而辞职。小郭向老板索要剩余工资,老板拒绝支付,理由是小郭工作未满1年。小郭不服,向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仲裁委查明,饭店确实存在欠发工资的违法行为。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依据以上法律,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仲裁委的调解,饭店老板同意支付小郭剩余工资1500元。

3劳动报酬不均的解决办法

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及被派遣劳动者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该如何解决呢?  

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  

被派遣劳动者基于他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在行使权利与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发生争议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4关于工资分配的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劳动者的这一不可侵犯的权利,最常见的就是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报酬只字不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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