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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18-08-18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通过兼并、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变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关闭、破产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办法安置。

事业单位改变单一国有性质或被撤销的,在另有规定以前,可参照本办法安置职工。实行承包、租赁、委托运营等未改变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安置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 职工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千方百计安置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提倡和鼓励改制、关闭、破产后组建的新企业继续留用或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用多种形式扶持职工实现再就业。

2广州市国营企业劳动人事 工资分配 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以党中央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指示精神为指南;以发挥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发展生产、提高效益为目的,初步建立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用人、工资分配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总的思路是:在坚持和完善现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借鉴乡镇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益的经验,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制度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改“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试点条件和原则

条件

1.企业生产正常,有一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力,能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指标。

3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案例再现

案例一:某市国有大型制药厂甲,拥有职工四百余人。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年亏损。至2001年底,对外已欠下债务数亿元人民币。乙工厂是该市一民营企业,科研技术雄厚且经营良好。2002年9月,经甲制药厂的主管上级同意,乙工厂以承接债务的方式兼并了甲厂,并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留用了甲制药厂的一部分职工,要求大部分职工自谋职业。这些职工不服,将新设立的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安排工作,并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某化工厂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拥有职工一千余人。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该企业自身技术落后,生产效率相对低下,无法满足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近几年来,又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4年底经债权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案例一中,甲制药厂属于国有企业。近几年业,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难题。而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安置是这一系列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它关乎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命运和整个社会

4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名称:____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月。

第二条 生产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工作,在____岗位,为____工种。

乙方必须完成的生产质量、数量标准为:__。

5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理顺原有的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理顺原有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第项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8<劳动维权篇>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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