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劳动用品管理制度解析

2018-08-18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主审本案的法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邓勇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点评。

一、单位能否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

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滥用。

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7月作出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或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

2当前我国回避制度面临的窘境与解析

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保障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世界各国的规定,从回避的法理基础﹑回避的对象﹑回避的条件和效力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回避制度加以分析和反省,并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

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回避制度都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实际上,回避制度是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重要措施,而司法公正是现代诉讼民主与司法文明的集中体现,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

3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

一、案情介绍[案情]

2006年3月16日,青年小张外出工作期间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父老张垫付医疗费三万余元。6月30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张是工伤。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小张所在的制冷公司支付给小张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余元。

[裁判要点]

裁决作出后,制冷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11月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制冷公司的起诉。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1月17日制冷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二、争议观点

关于本案是否应该受理立案执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受理立案执行。理由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4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办法解析

问:劳动力市场中不同的从业形态分别构成哪些关系?

答: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

问:什么是“标准劳动关系”?

答: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问:什么是“民事劳务关系”?

答: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5劳动争议案例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去年金融危机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今年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增加160元,增幅达16.7%。今年最低工资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

6解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

近日碰到几起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例,在具体的事务操作中,,实则有很多细节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有关双倍工资起算点

很多劳动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只要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期间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样的观点应该说基本正确,但是还不够严谨和专业,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细化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精准的时间应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日”。也就是说第一个月是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是满一个月的次日。

二、双倍工资与无固定期限

7事实劳动关系案例解析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下文华律小编为您带来一则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案例的介绍与分析,希望您能通过这个实际的案例更清晰的认识其本质特性,祝您有所收获。

事实劳动关系案例解析

2007年9月,方某入职合肥某商贸公司,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商贸公司是国内某知名奶粉的代理商,同时也是合肥一家母婴用品商店的供应商,在方某入职后即在母婴用品商店上班,工资由商贸公司的法定

8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属于取缔性规定。故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一致,但该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并不应认为无效。而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依法撤销。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不可诉性,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人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或变更,撤销后当事人有权就劳动争议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