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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

2018-08-18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三条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

2驾驶员开车不带驾照被查到怎么处罚

驾驶员上路行车却没有随身携带驾驶执照的,会按无证驾驶处罚吗?根据实践经验,“未携带”不等同于“无证”,但两者同属交通违法行为,只是处罚力度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行为,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行为,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逃逸;2、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3、隐瞒交通事故真相;4、嫁祸于人;5、其他恶劣行为。

4免费乘搭机动车导致受伤,乘车人可否请求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赔偿?

免费乘搭机动车导致受伤,乘车人可否请求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赔偿?

答: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员的无偿服务,驾驶员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区别,赔偿项目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应予赔偿。

510月将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

6机动车驾驶员如何接受交通警察查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经常要和交通警察打交道。交通警察的职责是依法管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纠正违章,处罚违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除“停车示意牌”外,大多数情况下,交通警察用规范的手势示意驾驶员停车。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中,遇到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时,具体应该怎么做呢?1.当交通警察发出停车信号时,...

7关于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

关于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通知如下:

一、IC卡工本费10元。

二、培训费3126元。其中:理论培训30学时,每课时每人5元,计150元;驾驶培训48学时,每学时每人62元,计2976元。驾校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对参加培训已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时,未能通过驾驶员考试的学员,本人要求驾校继续培训的按学时另行收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培训的学员按剩余学时退费。

三、对在培训中驾校为学员提供食宿、车辆接送等服务的,按实际成本收费,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8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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