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上周末,同济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王终于签署了就业协议书,他在高兴的同时还有几分忧虑:在协议的“违约”一项当中,明确注有“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的字样。向往年的师兄师姐打听之后,小王更觉奇怪:去年的协议明确规定“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并无“建议”字样。
“以前,就业协议对于违约金并无任何限制或建议性说明,当时曾出现过万元以上的违约金纠纷。直到2005年,就业协议上才出现‘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的字样,今年,首次增加了‘建议’的字样。”一位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告诉记者,就业协议有统一文本,由上海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因此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很有约束力。具体条文的变化只会表明协议更加规范。
之所以两年前设置上限,不少人认为,这可以保护学生利益。设定违约金上限对学生来说影响更大,毕竟学生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一般来说,学生首先从学校拿到协议书,自己填写相关内容后,才交给企业填写,而一些企业在违约金上,会对经验不足的学生漫天要价。
“从法律意义上说,就业协议只能写入‘建议’字样,而不能起到强制作用。”华东政法学院就业办主任闵辉认为,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考,因此,2005年来的
2过高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谓过高违约金标准的具体量化,为司法实践认定违约金过高和为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此次新《解释》明确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和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使其有章可循。
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2个月到期,若合同期未满,我提前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我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我觉得单位要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问是这样吗?法官:《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订立
3劳动合同违约金上限问题网友提问:
小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小高办理留在当地的手续,小高要留在公司工作3年,如果未满1年就此致就必须支付违约金15万元。结果不到一年小高就提出辞职,小高认为违约金数额太高。请问劳动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分别为: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你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单位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交付。
4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金在合同实务中应用极为广泛。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法官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以期对解决这一问题有所裨益。
一、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过高”引发的争议
对是否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
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两种观点。否定者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作过多干预。这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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