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保险费的核算范围,除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外,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会计方面,关于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中有规定了一些具体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没说明要改变其核算内容的科目,我们理解应仍执行原先的标准。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次性补偿金: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两个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步骤,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为巩固两个确保提供了更有力的保证。为指导各地深入宣传贯彻好两个条例,我们编写了《社...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否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关键字】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强制义务申请仲裁期限
【案情简介】
原告:马文
被告:新疆兴亚能建化实业总公司
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93年7月原告因患病被被告批准内退,核定月工资为203.41元,但被告每月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与核定数额不符。1993年8月至1994年4月每月为131.65元,1994年5月至1998年12月每月为139.65元,1999年1月至2000年5月每月为246.11元,2000年6月至2002年11月每月为324.14元。另外,被告1999年给原告补发过二次工资,一次为867.60元,另一次为298.56元。
2002年10月,原告正式退休,社保部门按照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统筹费的基数核定原告每月退休工资为297元。
2002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报告一份,表示自愿放弃缴纳1993年至1999年养老统筹金个人承担部分。为此被告没有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缴纳1993年了月至1999年12月的养老统筹金。
2004年3月,原告因退休工资偏低问题找社保部门了解情况,得知原告退休工资偏低的原因是被告自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统筹金。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问题未果。4月15日,原
4劳动保险费5关于劳动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均规定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对劳动保险费的范围,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解释中包括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
但除养老金以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有无标准等?目前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请老师给予解答!并给出有关依据!
答:劳动保险费的核算范围,除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外,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会计方面,关于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中有规定了一些具体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没说明要改变其核算内容的科目,我们理解应仍执行原先的标准。旧制度下是
6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劳动者的权利?不影响。因为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这表明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这一特点,使其与以自愿为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区别开来。
7社会劳动保险费赔偿计算方法1、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在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期间也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要求企业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可要求企业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前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可取得的失业救济费,此外还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都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8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让劳动者在此类协议书上签字。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害怕拒绝签字会丢掉工作,于是便在自愿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上签字。用人单位于是便以劳动者自愿为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最低限额的社会保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用来作为用人单位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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