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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2018-08-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

老杨是某市纺织厂的职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交通事故因发生在上班途中,老杨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有关工伤待遇。

半年后,经与同类情况的其他工伤职工比较,老杨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有误,以社保经办机构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对老杨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提示

为弄清该案被驳回的原因,应从以下及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只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劳动者与同人单位间,因企业开出、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

2起为老外打工出现的纠纷

例简介

我在美国某公司驻京代表处工作,是由北京某外事服务公司为我办理的雇员证。每月我只从外事服务公司领导一份很低的工资,而代表处却可以领导一份数额较大的工资。虽然我的收入可观,可每天的工作量也是真够多的。工作经常压得我星期天不能休息。而且,平常每天都得加三四个小时的班。最令我感到不公的是,代表处不另付加班工资。首席代表对我要求享受加班工资的要求予以拒绝。我又到外事服务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你的加班工资,不归我们管。现在我准备就加班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搞清:我是应该告代表处,还是应该告外事服务公司?谁才是该争议的被诉人呢?

律师提示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聘用中国雇员。代表处要想使用中国的劳动者,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向其派入中国雇员,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也不得私自或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代表处工作。

代表处用人的正确途径应该是: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务输入输出协议;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中国员工,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雇员证;外事服务单位按照劳务输入输出协议将聘用的中国雇员派往代表处工作。可见,中

3因仲裁管辖权发生的纠纷

案例简介

1998年,在北京登记注册的某公司在南京、广州等城市分别设立了办事处。其中,南京办事处首先成立。当时,公司录用了几名南京籍员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张某被聘为南京办事处副主任。后来,由于张某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了某公司北京总部的赏识。

当两年劳动合同期满时,张某被公司经理召到北京总部,告知由于他这两年出色的表现,公司决定提升他为广州办事处主任。当然,同时要免去他在南京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另外,他的工资由总部每月从北京寄给他。张某表示同意,人力资源部经理便在张某那份劳动合同中写上了“工作岗位:广州办事处主任”几个字。张某在广州工作期间,与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些劳动纠纷。经过与公司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气之下回到南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

公司得知此事后,派律师前往南京,向当地所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异议,声称该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北京市的所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律师以劳动合同向仲裁员证明了

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

案例简介

张晓明是某公司的固定工,1999年2月在职工大学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因其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和乙方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0年张从职工大学毕业后回到公司,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其安排到下属一家公司当推销员。张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安排对口工作。张晓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律师提示

这是一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后,原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否则,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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