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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

2018-08-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法受理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劳动争议仲裁法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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