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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劳动仲裁法

2018-08-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仲裁法是广大劳动者最为关心的一项法则,不仅是因为它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应,同时它也起到全方位保护公民义务的作用。那劳动劳动仲裁法究竟规定了一些什么样的内容,它又是如何保护到广大公民权益的呢?以下为劳动仲裁法全文相关内容: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制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该法的公布及日后的施行,终结了原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相对混乱的状况,也暂时终结了关于我国应当选择何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争论,同时也开始了处理劳动争议有程序法可依的时代。

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特别是裁、审关系的处理,采用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模式,其能否实现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的功能尚待实践的检验,但该法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将产生的影响却是亟待评估的。笔者依十数年劳动争议审判之积累,以及对劳动关系领域的长期关注,认为该法的施行将对法院的劳动争议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现就此提出本人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中关于裁、审关系的安排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中裁、审关系之比较

发端于共和国成立之后并被《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规、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裁、审关系的安排采用的是“先裁后审、一裁二审”模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

5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6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限

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限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的规定的创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的规定都有哪些创新?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该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具体地说,该法在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门槛,以保证办案质量;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缩短了仲裁办案时间;同时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了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亮点二: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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