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3什么是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规定》对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合同纠纷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发的纠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
4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
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缴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支付迟退工损失。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诸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补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并按每月人民币550元的标准赔偿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未支付过原告报酬和相关福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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