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
当事人:武汉市桥口区某手工作坊。当事人于2006年11月开始与他人签订委托加工十字绣、智力花环、鞋垫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为承揽方提供加工技术,承揽方交付押金360元,承揽方按委托方规定的生产计划将加工的成品交给委托方,经验收合格后结算。至2007年6月,当事人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加工合同,收取押金28800元。合同签订后,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达到产品的产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押金,对此当事人也承认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2007年6月,桥口区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退回所骗的财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柝]
本案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330号 各分局、区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26日·粤国税发[2000]15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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