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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

2018-08-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某来料加工厂员工张某,1995年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2002年,张某与来料加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工厂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经所在镇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工厂按照受伤时市平均工资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辞退费60600元,并由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了《调解书》。后者张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一次工伤辞退费的支付,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应为117000元。因赔偿所得相差太大,张某对劳动站的调解反悔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差额50000元。

问题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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