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最高法今天发布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餐饮、建筑、生产加工等行业领域,那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最高法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典型案例,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这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宋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许毓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梁海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李文胜、赵钢、董仲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付国平、林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法官指出,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
一、宋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劳动法关系纠纷案例这是一起劳动法关系纠纷案例,公司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费。朱女士于2007年1月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社区卫生工作,但直到2008年1月,双方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朱某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为600元。2008年10月,朱女士提出辞职并实际工作到2009年1月24日。与此同时,朱女士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平时...
3新劳动法关于裁员维权的案例分析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特权。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案情]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老员工板凳将坐得更稳当。不过,在这之前,老员工有时会被单位无情解聘。张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他人续约。
事实上,一些企业已在悄悄裁员或解约。一家私人企业的员工反映,他在该单位打工3年多,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近来单位对一些合同还没到期的员工也屡屡挑刺,不是说员工上班开小差,就是说经常迟到,或是工作有问题。目前,该单位只有两位骨干员工仍然在岗,其他都被陆续辞退。
据了解,目前企业的裁员怪招颇多,比如一些企业会以单位不景气为由,让你回家休息,只发待岗工资,让人不得离职;也可有加大考核,一旦明确裁员计划,员工哪怕在有丝毫的纰漏和失误,都极有可能变成为重大违规违纪现
4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案例分析小王在2006年就跟单位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较高,这也是小王好几次想跳槽但又担心不愿意承担违约金而一直犹豫。小王听周围的人议论说,根据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非有培训,否则劳动者辞职无需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因为是道听途说,听到的也是好像、大概之类的说法,所以小王就去问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答复小王说,根据该市劳动局法规处组织关于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培训,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该违约金的条款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且员工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算是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那就得向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因此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还透露将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同更多员工突击签订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
华为“7000人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事件还没有收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在贯彻实施方面社会上又出现很多不同的理解。最近关于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还是否有效就是一个引起广泛争
5新劳动法违约金案例【案例】: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论坛发帖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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