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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

2018-08-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在实际操作中,所有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仲裁及法院都会受理的。那么何谓劳动争议呢?

劳动者一旦被用人单位雇佣,就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从而使劳动关系具有了一定的人身性。同时,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又使劳动关系具有了一定的财产属性。劳动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争议事项关系到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容易激化,所以要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久拖不决,常常会把小事闹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从劳动争议的参加方来看,劳动争议的参加方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至于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即便与劳动关系有关,也不是劳动争议。

从劳动争议的内容上看,劳动争议既包括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还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合同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劳动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的劳动纠纷以及一方当事人在争取新的权利时发生的争议,而争取新权利的过程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劳动争议归纳为以下几类: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中,“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2劳动仲裁管辖地势怎样确定的

一、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二、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例如: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外省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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