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举证责任的基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及其相关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规定》第六条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特别的规定。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应结合审判实践,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运用进行具体研究。
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还是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都要首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告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主要、最有力的证据是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劳动合同即能证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不可能提供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如果能够提供以下资料,也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其一,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其二,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其三,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入门证、工作卡等;其四,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其五,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
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记载着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水平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依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关于其他合同内容事项
2劳动者应当了解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员工陷入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事实并非如此。
律师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直接决定劳动仲裁诉讼的胜负结果。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诉讼,将由谁承担举证的责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还是依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应该由用人单位担负的举证责任
2008年,罗诚在朋友介绍下,到一家工厂找了份管理方面的工作,碍于朋友情面,当时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工资。谁知过了半年多,工厂老板什么理由也没说,就要求罗诚离开,而这半年多的工资一分也没给。罗诚便将此事诉诸法律,然而,由于没有欠条,对方不承认罗诚曾在工厂工作,罗诚本人也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于是,他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律师从他的工友那里了解了他在工厂做工的情况,他们愿意出庭作证。另外,罗诚曾在工厂也做管理,曾经代老板发过工资,律师就找到了他代发工资时的签字,证明他曾经在工厂做工。
3劳动仲裁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意包括以下三层: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
一、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符合自然正义理念的古老经验,
4劳动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要求1、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信地完成举证。
5、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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