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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规定

2018-08-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第 IV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中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第二、它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它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

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4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

在生活中,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在参与工作时,我国特别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做了具体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为你详细介绍。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

5国家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有哪些规定?

劳动保护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载入中国宪法的神圣规定。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早在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时就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劳动保护,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劳动安全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努力降低企业职工伤亡呈矿率和职业病发作率。加强安全技术政策,劳动保护科学的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努力过错善检验手段。国家正在不断通过健全劳动保护立法,强化劳动保护监察和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技术与有关工程等措施,来保证宪法所要求的这一基本政策的实现。

国家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有哪些规定?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产假假期的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延伸阅读: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就是规定使用范围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张世平在做客某论坛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解读,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谈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在内容上有哪些调整时,张世平说,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到女农民工。

张世平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原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8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官方解读

2016年1月27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3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特别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官方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1990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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