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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保险代理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2018-08-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回放:李某是某厂职工,在企业工作了7年,2004年9月,由于企业减员,经协商后,李某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厂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给包括李某在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备案时,发现李某在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就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问题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某厂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且李某符合领取失业金资格,按规定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判决纺织厂支付李某4970元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李某所在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该厂工作了7年。单位应支付给李某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

被告:彭××。

彭××自1991年5月始,应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聘请,在该行从事炊事员工作连续12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17日,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解聘。彭××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5月,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与A县建行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下达了 第022号调解书。由于调解书第2条约定的“由被诉方为申诉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照保险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截止到2003年4月30日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明确起始时间,双方就此条再次发生争议。2003年7月16日,A县仲裁委员会就此项争议下达第042号裁决书确定:由A县建行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为其缴纳从1991年1月至2003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负担部分13951元;个人负担部分5275.2元由彭××自己缴纳,其后由彭××自己续保。裁决送达后,A县建行认为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中,对A县银行为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的起算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70号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高玲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职工个人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规定,按照第㈡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享...

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希望以下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

5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

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

作者:高贵

案情

2007年12月27日,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部经理,月工资为4300元。在李某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且扣发其周六半天的工资126.92元。2008年7月11日,李某以公司扣发其126.92元工资且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该公司。公司未支付李某2008年6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的工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返还扣发工资、支付拖欠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动合同上所写工资数额为由要求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动合同;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6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2006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

7保险代理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保险代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一般...

8保险代理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保险代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保险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业务范围;代理业务要求;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人的担保或押金;代理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代理合同的期限;代理合同的终止事由;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保险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表现在:

从依据的法律上看,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的。

从性质上看,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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