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某宾馆是否可以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 2、某宾馆在与魏某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1.某宾馆是否可以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有哪些? 本案中,被告某宾馆因经营业务调整,要求与餐饮部的职工到某娱乐公司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但原告魏某要求仍留在被告客房部工作,两者中何者更为合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再无变更的必要和可能;而无效的条款应予取消,不应适用变更。
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换言之,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如合同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条款等,不得进行变更。
2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案例1998年8月27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宾馆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并经县劳动局鉴证生效。原告被安排在餐饮部工作。同年9月,被告与香港某公司合资组建某娱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6月经核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000年4月,被告与香港某公司协商,将被告餐饮部撤销,餐饮部原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同意,同时要求被告与某娱乐公司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合法性我于1997年9月15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在其所属餐饮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将餐饮和娱乐等赢利设施承包给另一俱乐部,于是,在1999年3月向承包出去的这两个部门的员工发了一封信,内容是将我们转到俱乐部工作,工资和基本待遇维持不变。由于合同未到期,我们一直都正常工作。可就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物业公司人事部通知我们,,并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它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若对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服,在什么时间内可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员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
你所在的物业公司将你们部门承包给俱乐部,属企业的经济行为,物业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是物业公司应及时向员工进行相关情况通报,并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但物业公司并未与你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4关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问:我集团公司收购了一家企业,简称A,A企业下属有一家单位,简称B,B单位里的员工都是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当时B没有对外人事权,但我集团公司收购过来后将B与A剥离,也就是B已经转变成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了,但是B企业的员工合同还未进行变更,事实上也就是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了,那么如果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那么具体措施应该怎么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用支付补偿金,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向员工说明,并征求其是否继续聘用。如果继续聘用新公司应承诺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就行。这属于用人单位分立的情况,劳动合同由B公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问:我与合肥格力于09-09-20签定的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其一分厂中工作,10-08-27合肥格力把我所在分厂卖给合肥格力的一个外协公司,并以经营主体变更为由,要我们分厂所有员工解除与合肥格力的劳动合同,然后与世纪精信签订合同。
Q1:合肥格力算不算单方面违约?应不应该向我们支付违约金?如果应该,应支付多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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