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2010】和劳仲案字第153号
申请人:荆永琪,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6委12组28号。
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辽宁连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荆永琪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织冲裁庭,于2010年9月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荆永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荆永琪诉称,请求事项:1、医疗保险×9个月=7488元;2、服装押金300元;3、欠20天工资,1244.8元,赔偿金1244.8元×50%=622.4元;4、超时加班
2劳动合同范本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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