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王某与某远洋公司于199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中从事船员工作。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公司根据其单位的特点,在2005年10月制定了自己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数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管理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公司的局域网、内部刊物上予以了公布。后王某自2008年2月,未上岗工作。随后,公司多次发电给王...
2发生违约金争议是按新法还是旧法处理这是一个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溯及力指的是当新法律法规出台后,对其出台前旧法框架下已经发生的行为新法能否调整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旧法框架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溯及力,若发生违约金争议的,按新法处理还是按旧法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员工在2006年签订合同,合同期5年,未到期离职违约金10000元,那么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之后,该员工的权益是否能按照新法规定来计算?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新法的规定? 对于未到期离职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九十条有所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协议,否则,劳动者炒单位鱿鱼将不再需向单位...
3关于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问题问:我对劳动法中的违约责任理解是: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即便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不到期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单位,即不构成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便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违约赔偿问题。请问是否正确?
答:“即便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违约赔偿问题”这个说法有点容易造成混乱。这么解释:目前的劳动法,不考虑今年年内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义务要求。但是,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过特殊待遇,并且就这个特殊待遇有过服务期约定的话,员工还是要承担服务期违约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辞职归辞职,不可能不让你辞职,但如发生服务期违约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关键是:特殊待遇和相应赔偿是否事先约定;赔偿金额比例是否合理;以及员工离职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可衡量的损失。
问:我2008年1月1号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期内我想中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避免违约责任?难道违约一定要交违约金么?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比例达75%乘以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乘以80%,这个是合理的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时才能约定服务期限,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培训费用。所以如果你签订的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符合此规定的话,你辞职只需提前
4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承担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变相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违约金规定,以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侵害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为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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