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对此,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年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
2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问:我在上海一家外企上班外企都是本土人打理的,工作已有六年,4天前公司开会宣布解散,公司并从今日起关停中国区所有业务.下个月工资由原代理公司一家私企补发、第一次是这样讲的。我的合同2007年12月0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是3年一签,公司发了一份合同到期通知函给我,上面写明了11月30日.解散的经济补偿上只补了3年的工龄加一个月底薪.我问了12333劳动法咨询电话〉给的各不相同。部分员工10月30结束而我是11月30日结束。一家私人公司补发下一月工资,就躲过了3年工龄补偿,我不能接受。后来她们又反口说“外企公司”可以把最后11月份公司发完。这根本不是外企做事的风格。问问大家我该怎么办?这3年工龄能拿回来吗?有哪些对我有利?
答:实话说,你如果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话是很难征求到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的,所以,如果想辞职的话,就不要抱有很大的希望能得到经济补偿,最好是等待公司的解聘通知书!这样你就可以征求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要提前通知问:你好!我与原公司的合同在08年12月底到期,但公司今天通知我,将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并赔偿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对此有些不明白,特来咨询:
1、合同期为12月底,公司是否应该在11月底前通知?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通知,是否可视公司违法并要求赔偿呢?
2、我进原公司是02年8月,至今已6年多了,那么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否有错?
3、即使公司与我不再续签合同,那么年资以及年终奖金是否也应该发给我呢?
4、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是否简单的计算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还是一个月的总额工资?
5、是否还有其它的事项,我没有想到,但请律师给予提醒,谢谢!
答: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4劳动合同到期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通知孙某终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孙某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后,孙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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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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