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实施招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用人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用人单位经常遇到,需要特别关注并依法应对的有以下8个方面25个问题: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
1、劳动规章制度的9项范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双方协商确定。讨论应有书面记录,协商确定过程应有协商人签字的文字记录。修改程序:劳资双发认为不适当,均可提出,通过协商修改。
3、劳动规章制度的必须公示: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且应有证据证实。
4、无效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违法的无效,以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对照和修改。否则会受到劳动部门处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劳动合同的几种技巧所谓劳动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既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下面笔者着重从实操的角度介绍一些经验、技巧。
1、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
3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1: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
4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归纳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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