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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2018-08-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某外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于北京设有分公司,于2007年5月以该外资公司的名义与北京的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王先生为北京分公司销售部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月薪为底薪8000元加销售奖金。2008年7月,公司以王先生的销售业绩不佳为由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公司最后通知王先生可以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来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王先生不认可公司要求去上海的说法,其想在北京申请仲裁,可又不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案件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一、购销合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A.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B.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C.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

1.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1.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B.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C.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工资最低标准

劳动者外出打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经常会遇见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的规定,既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维权效率,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发生工资争议后,可向当地有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怎么办

李某大专毕业后,在陕西某公司总部工作。2年以后,公司因业务需要,把李某派驻到北京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原来领取的工资明显不能满足在北京的生活需要。年底与公司续签合同,李某提出自己的疑问,希望公司为其提高待遇水平。公司领导说,李某的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公司在陕西注册,不能以北京的工资水平为标准。

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裁定?

【律师解答】

本案例中,公司的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这种状况在北京并不少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李某的工资标准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存在以下事实:第一,陕西的工资标准高于北京;第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尽管陕西的工资标准高于北京,但依然按照陕西的标准支付。

显然,上述两条都是不存在的,那么,此案裁决的结果,应该是李某的公司应该参照北京的相关标准执行,提高李某的工资水平。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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