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首先,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个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
以上讲的是“按约定标准”,但是有时双方并没有对提成办法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过,就是说,没有约定的标准。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提成不属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单位自主决定的,对提成部分单位可以决定发与不发,不属于
2销售提成是否计入基本工资的范畴导读: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提成属于具有奖励性的奖金类工资,因此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一般会将销售提成计入你的工资基数。
案例解读:
2009年5月,张某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1560元。2009年11月,张某以医药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药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中,双方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实领工资15805元。因此,张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但医药公司认为,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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