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2017年5月,设计师小丽与某定制家具建材公司老板王某达成口头用工协议,即王某送小丽去公司总部上海培训,小丽需在公司干够两年方可提出离职。然而,小丽与同事多次发生矛盾并对公司成立初期工资制度不完善十分不满,于9月份自行离职。离职后王某迟迟不与小丽清算工资,王某以自己出资培养小丽和小丽设计的家具安装中出现漏洞为由要求小丽承担损失。
[焦点]小丽去公司总部上海培训的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结果]小丽去公司总部培训系为岗前培训,王某不得约定服务期并应承担相应费用,最终王某将拖欠小丽的工资全额支付,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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