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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退休工资

2018-08-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

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

适用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本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职工和其他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3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下岗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在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该文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的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

4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医改决定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5下岗工人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我们国家的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不用的等到退休年龄及可以提前退休的,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下岗工人提前退休政策解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只有从事特殊工种的按国家标准提前退休:女45岁,男55岁可退休,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

6下岗人员工资支付

下岗人员工资支付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下岗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发给其下岗前基本工资的70%;超过一年以上的,发给其下岗前基本工资的60%。2.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亏损或支付能力有困难的企业,应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支付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其在岗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下岗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述发放标准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等。

7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8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导致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

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导致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作出待岗或离岗退养决定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暂不受理,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因改制过程中所引起的职工下岗、拖欠工资以及因拖欠工资所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已明确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在改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所引起的纠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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