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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辞职

2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在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3中山市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中山市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中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副本份

2、证据件

说明

一、本文书是为了指导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申请而供申请人填写使用的。

二、申请人如果是单位的,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事实和理由”栏可续页。

4李某与中山市某照明公司劳动案

李某与中山市某照明公司劳动案李某2006年入职中山市某照明公司,岗位为销售,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补助加提成。李某属于现在职场中流行的销售人员。2008年6月,因与单位就销售区域划分和销售任务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要求公司辞退自己,此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过了几日,李某拟好了一个赔偿方案,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单位按照方案给自己赔偿和支付工资等,单位只同意该方案中的部分项目,双方都同...

5中山市古镇东兴灯饰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0号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东兴灯饰厂,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顺成工业区。

负责人:杨友良,厂长。

诉讼代理人:梁毅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山市南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信和市场侧。

法定代表人:钟勤芳,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东兴灯饰厂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汇电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知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微型光管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2月3日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微型光管支架”,专利号为ZL99235327。

6涉外仲裁依法公正日商致谢中山法院

一方依据外国生效仲裁裁决请求中国法院予以承认并执行,另一方以基本交易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等理由予以抗辩。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法庭询问调查。

2003年4月5日,日本株式会社JCD与中山某渊公司签订一份《基本交易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销售数码相机镜筒,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对于合同以及个别合同所发生的所有纠纷依据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在东京地方裁判所通过仲裁求得最终解决。

一年后,中方公司发现日方公司又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遂向日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日方公司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合同,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方公司向其支付5000万日元等赔偿。

日本商事仲裁过程历时两年,四次开庭审理。期间,中、日双方都没有就仲裁员的选任及数量达成任何协议,中方公司也一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2005年6月15日,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裁决中方公司向日方公司支付5000万日元。同年11月18日,日方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中方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基本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无法执行的仲裁条款,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仲裁裁决,且仲裁程序严重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的规

7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

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

待遇

8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006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50元调整至574元,提高幅度达28%。

2006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574元/月调整为690元/月,总体上调116元。

2008年4月1日起,中山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由690元/月调至770元/月。

2010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由770元/月调整至920元/月,总体上调150元,增长幅度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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