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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一些“误解”

2018-08-31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这一权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年休假意识也得到加强,但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不理解,现归纳10个常见问题或者困惑,结合法规政策和实践处理标准予以解释,以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年休假。

误解1、年休假需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方能享受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即便劳动者刚进入本单位,只要其在进入单位前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那么就可以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

  误解2、年休假天数只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计算年休假天数时应该将劳动者进入本单位前的工作年限计入在内。累计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误解3、用人单位认为只有劳动者自己申请年休假才能休

  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即主要由用人单位自己可以统筹安排本单位职工年休假,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当年度年休假,由用人单位决定,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决定不准许。

  误解4、职工休了年休假,可以不支付工资,或者休与不休工资支付一样

  实践中通常喊年休假,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忘了这只是简称,认为年休假和休息日一样是不需要支付工资的。年休假法定名字叫做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职工享受当年度年休假,视同其正常出勤,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在法定的年休假天数里,职工是带着正常工资薪水休息、不上班的。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少于法定天数的,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误解5、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在正常已付的日工资额外再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职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收入,即如果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按照其正常出勤支付了工资,那么对照其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再支付日工资的两倍。

  误解6、年休假不可以放弃

  让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对劳动者来说是权利,权利可以放弃,所以,劳动者自己热爱工作,自愿放弃单位安排的年休假,那么国家还是允许的,所以自己不愿意休单位安排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报酬。

  误解7、年休假到年底清零,不可以跨年度享受

  年休假一般是当年度享受完,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意愿,可以跨一个自然年度安排年休假。跨年度安排的,应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误解8、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与年休假混为一谈,认为不能并列休假

  探亲假、路程假、婚丧假、产假、停工留薪期、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陪护假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假期,与年休假并列,不能计入年休假假期。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发放正常工资的;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误解9、应休年休假天数不知道折算

  职工符合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或者已过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或者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享受年休假天数。如李某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于2015年5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至2017月3月2日离职,那么其可以享受年休假2015年为245天365天5天=3天,2016年5天,2017年为61天365天5天=0.84天,因不足一天不享受,所以2017年不享受年休假。

  误解10、计算年休假工资时按劳动者月基本工资计算日工资标准

  计算年休假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均工资。日工资按照月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如果劳动者每月工资都一致,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那么按此计算日工资标准是没有问题的。当前存在双方约定工资组成部分多样化,除基本工资外,还有绩效工资、提成、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此外还会发放过节福利费、据实报销的差旅费等费用,当然福利不算工资。计算年休假的月工资一般包括剔除加班费、福利性收入、据实报销的费用外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工资报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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