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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带薪年假侵权有哪些情况

2018-08-31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

你知道带薪年假怎么休吗

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

2哪些人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带薪年假是很多职工都希望能够享受到的假期,因为它比较长,而且是有工资的,自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回老家或是去外边旅游,度过一段悠闲的日子,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带薪年假。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3带薪年假不休工资怎么算

主动不休不能享此待遇 跳槽可享年假补偿

周一早上醒来,许多人的手机被“年底了,未休年假3倍工资拿了吗”的微信刷屏。3倍工资?真的还是假的?分别从人社部门和律师处了解到,年假未休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主动提出不休,这种情况不能拿3倍工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不休,这种情况可拿3倍工资。而界定“自愿”的标准,就是用人单位能否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员工自愿”。

“12月中旬开始,来休年休假的申请都堆成堆了。”在广州天河区某单位做HR的小林告诉,每到年底,都有很多同事扎堆请年假,他们部门的所有人几乎都忙于协调同事们错开休假。

小林称,由于公司的年假每到年底便会清零,所以才出现年尾扎堆休假的情况,“去年,单位就给申请年休假但最终协调没休的同事补发了3倍工资,但未申请休年假的同事就没有这个待遇了。”

那么,没休的年假要过期作废了吗?补贴究竟该怎么算?

4带薪年假的三大误区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对于年假往往存在着三大误区,其中包括认为: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下面律师为你整理带薪年假的三大误区中正确的年休假待遇应该如何计算到位。

误区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5职工到底有几天带薪年假可以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问“我是一名粮机车工,从1994年就在一家粮机厂工作。2007年粮机厂倒闭,我又换了一家单位上班。前段时间我向单位请带薪年假,我本以为10多年的工龄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认为我是2007年才与该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请问,人力资源部给我的说法对吗?

答: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

6带薪年假侵权有哪些情况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2007年4月,邢某到某科技公司任职,直到2010年5月与公司解除合同,邢某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都不满一年。这些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

在邢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邢某向公司主张了自己的年休假补偿。不过,对此诉求,科技公司却提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音像资料的编目服务,邢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陆某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陆某主张,他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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