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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单位解除的合法吗

2018-09-0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怀孕生子是女性必须经历的事情,但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便给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那么怀孕期间能否调岗降薪?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网友提问:

李小姐入职某公司2年,工作需要经常要出差。最近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向公司说明情况,希望公司考虑。公司回复称可以调动到不需出差的岗位,但工资要降低一半。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公司如此调整李小姐的岗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

2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一方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把握?

根据上海高院民一庭的意见,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由此看来,实践中法院并未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但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若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则同样会被认定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

3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变更劳动岗位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蔡某,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因该公司没有按规定对蔡某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单位解除的合法吗

孙某系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市场主管人员,主要负责市场开发工作。双方于2009年3月8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孙某的工资为9000元/月。工作过程中,孙某经常小错不断,业务也做得很差,公司人事经理于2010年9月15日与孙某协商,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孙某拒绝了公司人事经理的提议。公司自知此时解除违法,于是于2010年9月20日书面通知孙某到仓库任主管,待遇不变。孙某完全不理会公司的安排,还是在原岗位坐着,不愿意到新岗位。2010年9月28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孙某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孙某不服,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36000元。

目前,本案已审结,最终支持了孙某的请求事项。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人员变化、劳动者自身原因,希望对个别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通常情况下,员工也不愿意到自己不喜欢、不擅长、不熟悉的领域重新开始、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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