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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2018-09-0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跨国企业因牵涉的范围较大,进行裁员时需要特别注意程序管控、租税管理、相关法令遵循,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与问题。

因应不景气的经营策略,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策略的主要课题,近来经济性裁员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所谓经济性裁员系指,企业基于经济变化或企业获利考虑的人力裁减,而非出于员工本身的工作能力或企业的业务发展考虑。

经济性裁员的特点在于,裁员人数通常相对较多,易于引发公众媒体或主管机关的关注,因此如果裁员的过程有处理失当或未能遵循法令的情形,也损害企业商誉或衍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跨国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通常裁员范围涵盖多数有转投资的国家,因此裁员计划的规划与执行,必须更为审慎,并注意跨国的特殊议题及不同法律管辖领域的冲突与程序。

本文将从税务及法律等角度,针对经济性裁员提出应注意事项,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一、企业总部对于各国裁员程序管控

跨国企业在进行跨国之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各国的劳动法令事前取得完整的认知与理解,尤其重视劳动权益及工会势力活跃的国家,应由集团企业总部管控裁员之程序进行,以免因经济性裁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增加裁员的

2公司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情:

2003年5月14日,某建筑公司股东变动后,经营班子调整,随后决定裁减人员。司机李某等11名职工列为被裁减对象。5月19日,公司张贴公告,宣布李某等11名职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某等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裁员决定,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查明该建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条件,同时,该公司在宣布裁减人员名单后又从外地招收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经调解无效,裁决撤销了该公司解除李某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发被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全部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以裁减人员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建筑公司由于不具备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却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

3“经济性裁员”必须于法有据

“经济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是时下不少企业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最频繁也最有效的理由。但有同样遭遇的本市某国有企业职工叶某不甘言听计从,向企业叫板,果真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

叶某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进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经营状况不景气,企业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需裁减人员。今年初,企业即与叶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叶某当然不服,在与企业几经交涉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

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叶某认为:企业裁减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企业答辩: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况且连年亏损,需要裁减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道理似乎站在企业一边,况且也不乏先例。然而,在仲裁庭的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却未能提供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及企业按规定裁减人员的程序。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对叶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尽管后来企业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企业经营不佳,连年亏损,是否可以任意裁减人员?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4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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