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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社保工伤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用买保险

2018-09-0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最近上海市发布了“小时工”工资指导价,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俗称“小时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小时为单位而非以日、月、年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其计酬单位也是小时,二、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与全日制就业相比,非全日制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或者每周,或者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50%以下,如超过上述限制,则为全日制用工。但法律同时也规定:非全日制就业者与各个用人单位确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之和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即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不能超过167.4小时。

目前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实中许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都采用口头形式,造成产生争议时,“口说无

2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用买保险?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节假日为一些公司作临时促销员,比如一些小企业聘用的兼职会计,只在月底报税时到用人单位作帐等等。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是不用给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计个税是怎样的?

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2000元。

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怎样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1、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6、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5非全日制用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专家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内容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6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在一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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