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补充内容: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
2合同纠纷的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3劳动仲裁时效过了规定期限,能否起诉现实生活中,难免发生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下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是一概加以拒绝,还是全部受理呢?选择前者,对当事人未免过于苛刻;选择后者,仲裁时效本身则丧失意义。综合现有立法规定,实践中采取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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