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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无薪休假,职工休假条例

2018-09-1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强制休假

所谓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先不告知员工及所在单位的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突然委派人员临时接管其工作,强制进行一次连续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检查

强制休假是突然通知某岗位休假,被通知的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休假。强制休假以后,本岗位的工作由其它员工来接任,待本岗位休假回来之后,如果未发现问题,则继续人事原岗位的工作。强制休假的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以礼貌的方式让员工暂时离开一个时期,让其他员工来接替其工作,从而为后续员工检查前任员工的错弊提供了机会。

2职工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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