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被告物业公司,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向企业讨要10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则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其讨要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该再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被告一家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λ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
2加班费相关知识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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