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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的约定,劳动合同解除要注意的事项

2018-09-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劳动合同解除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4章共计15条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分类规定,并对解除合同的后果也做详细规定。这里主要提醒劳动者除了惩罚性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者待遇而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外,劳动者是有权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的。

在解除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记住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若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也一定要保管好交接工作清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作交接。

二、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的程序

2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无书面证明的责任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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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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