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近日,张家界市向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发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该市下达的首批履行行政决定催告文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张家界市某酒店与鑫森隆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总承揽合同,鑫森隆公司雇佣覃某等3人现场安装,安装完成后拖欠覃某等3人工资7800元。市人社局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鑫森隆公司支付工资7800元,加付赔偿金6240元,两项共计14040元。鑫森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义务。为此,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该市劳动监察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发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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