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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内容

2018-09-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 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 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 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

2竞业禁止内容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不竞业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3.1.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4条和第115条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与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非经其它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执行业务之股东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与公司同类之行为。”该法第108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受此限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执行业务,亦负不竞业义务。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但境外立法关于股东的不竞业义务的规定,仍有借鉴意义。

3.1.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不同的学说。一种是英美法系的信托说和代理说。英美法系的信托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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