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法规名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颁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部发[1994]498号
【颁布时间】 1994-12-09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实施办法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未成年工。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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