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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企业能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吗

2018-09-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我国有关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这一法律制度均有所涉及,如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但在法律层面上,尚无一部专门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因此,在目前这样一个无统一科学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是一个问题。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2企业能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吗,未支付竞业补偿怎么办

一、企业能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吗?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者在竞业限制约定履行过程中,企业能否单方免除竞业限制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协商一致说”,也就是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达成的契约,企业要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另一种观点则是“单方免除说”,即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员工离职后义务的设定,企业有权选择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免除竞业限制义务,而无需征得员工同意。笔者比较倾向后一种观点,在曾经代理客户处理类似案件时,一些法院的观点支持“单方免除说”,即企业在有证据证明已通知员工不受竞业限制约束的情况下,方可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书面通知后竞业限制不再履行。

需要说明的是,市高院、市仲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提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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