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一企业因相信职工汤某作出不要单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书面承诺,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为汤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共同缴纳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2009年8月,汤某进入润州区某企业当操作工。2010年1月,汤某向企业递交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养老、医疗保险。此时,公司在没有查实2009年8月之后汤某是否已经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自认为汤某明确承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就与企业无关,因而没为汤某缴纳2009年8月之后的社会保险。前不久,汤某向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为其补缴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润州区仲裁委经调查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行放弃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该企业为汤某交纳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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