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5月30日,湖北省竹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受县政府委派,动身前往河南帮助11位竹山籍民工维权。这是该局今年5月份第5次参与调处群体性事件,而5月26日,副局长等刚刚结束帮家乡民工们的贵州维权之行。 5月12日,竹山县政府接到求援信:本县20多名民工在贵阳某矿业公司务工,因矿方单方撕毁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民工维权过程中还被矿方殴打并致多人受伤,虽找当地相关部门,问题仍一时难以得到解决,民工们耗不起时间,遂请求家乡政府出面帮助协调解决。5月15日,作为工作组重要成员的县劳动监察同志,赶到贵阳。 公司:瑕疵协议+理由=拒绝调解 不顾两天来的舟车劳顿,工作组一下车,迅即找到民工代表,详细了解整个案情。经过询问事件经过、查阅民工们劳务协议等相关务工资料等,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是:王某与矿业公司签订了采矿协议:由王某全面负责矿石采挖,公司按矿石吨位支付王某采挖费。众所周知,采矿并不是一着手劳动就出矿,前期投入很大。然而协议却没有任何约定对矿井基础设施投入、民工的劳务报酬给付等内容。而王某又与赵某签订了协议,由赵某负责采挖。现在矿洞建设通过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开始出矿时,矿方以王某、赵某等无采矿资质为由,不让赵某继续开采。按理说,无论任何一方,都清楚这是一件分包、转包且中途解除合同的合同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赵某等人作为异乡人,他们的要求也不过分:尽快解决问题,把民工工资、前期投入、单方毁约的违约金清算后离开。可正是由于瑕疵的劳务合同,却成了用工方拒绝付款的挡箭牌,并声称已支付王某150万元,要求依法对工程进行评估,并扣除已支付的150万元。王某表示公司支付其150万元是事实,并陈述说这150万元钱,在没支付赵某一分钱的情况下,已经连同赵某垫付投入的200万元全额投进了前期建设。这使得赵某的要求变得很苍白,走司法诉讼途径异乡人耗不起,怎么办?工作组急民工们之所急,开始逐一前往矿方所在地的包括市政府在内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解决办法。在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下,迅速召开了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处理。然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联席会议宣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合同纠纷。 民工:劳务+投资﹥工资 工资问题是高压线。这件纠纷并不仅仅是公司、王某、赵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旗下还涉及民工队长尹某等20多名民工的问题。按理说,给谁打工,工资就向谁要。《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赵某均系无资质的自然人,工作组通过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洽,共同调处下,公司方表示先行垫发民工工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每一位民工的详细的考勤记录、出工佐证、分月工资表等实证材料。这样新问题又产生了,因为民工班长尹某为早出矿、早收益,除聘有矿工外,还聘有一系列为民工洗衣、做饭的人员,并为鼓舞工人的士气,一年来,自己仅投入民工就餐的餐费就多达10万元以上。一句话,现在单凭出工凭据和保底工资支付工资,尹某和员工们都将意味着巨大的利益损失。全额按尹某要求的金额支付的话,矿方和赵某均不答应。原因是矿方要从总工程款中扣掉先期支付给王某的150万元,而去年年底以前的民工工资已由赵某垫付。而且,由于纠纷,民工们误工20多天,误工损失究竟谁应担责。工资如何支付,双方再次僵持不下。更何况相互动粗平添几多恩怨纠葛,公安部门虽早已介入并表示依法处理,劳务加投资绝非单纯性工资,矿方单方解除合同,民工虽有理,但在矿方坚决要求走司法途径并依法评估、考量工程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民工们的权益究竟何去何从?恐怕也只有等法院合同讼案的一纸裁决方能定局。 根据民工们的意愿及此案的复杂性,即便在联系会议后,工作组仍一方面耐心做好民工们的思想工作,阻止其冲动意念,一方面不断找到当地相关部门,恳请做通矿方的工作,尽量心平气和坐下来和解,直至最后工作组直接出面找到矿业公司负责人商谈。最终在确认调处希望渺茫的情况下,工作组只好撤回。虽然工作组此行没有达到彻底解决此纠纷的目的,但加强了兄弟省市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为异乡务工民工维权撑了腰,为民工们科学维权上了生动的一课,同时,也深入实践落实了调研,为今后法制宣传和科学防范劳务纠纷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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