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标的的属性是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就不需要恢复原状。这类情况较多地发生在:
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劳务,也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不能就已经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合同解除溯及力评析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力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不是当事人随意的行为,只有在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才允许解除。否则,便是违约。具备的条件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包括约定的条件和法定的条件二种。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仅有解除条件的具备,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想使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根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行为包括双方的行为,即合同解除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的行为,即只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或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合同是自始消灭或还是向将来消灭,这就是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论述。
3劳务合同风险知多少劳务用工既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亿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施工企业来讲,要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仔细防范各类劳务风险,应对好金融危机的挑战。金融危机呼啸而至,一时之间,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增大,人工费用支付滞后,导致一些实力不强的劳务派遣、劳务分包企业走向倒闭、破产;部分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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