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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见习期

2018-09-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某出版社2009年6月招聘了一名应届毕业生小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出版社可以将小张辞退。2010年3月,该出版社认为该毕业生表现不好,具体体现在:工作态度懒散、叶工作极端不认真不负责,无法胜任工作要求。决定将小张辞退。但是,小张认为其仍然在见习期内,出版社不能将其辞退。双方据此引起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2大学生实习、试用有新规:见习和试用只能择一

省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为难”大学生不合法

  “我明明大学毕业了,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自己喜欢的工作,没想单位却要求我上岗前先要实习3个月。”今天上午,本报读者宋小姐向讲述了她求职路上遇到的苦恼。

  大学生应聘工作被要求实习

  据宋小姐介绍,她去年在省内一高校毕业,过完年后才来海南找工作,不久前通过层层筛选,一家公司最终决定录用她,聘用她到公司任行政助理,但条件却是先实习3个月,然后再正常招录。“假如实习3个月后,再试用两三个月,那我即使干了半年在公司都还算不上一个正式员工?”

  在省内人才市场的各届现场招聘会上,也不时见到有企业打出招聘实习岗位的信息。而据了解,在当前依然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有的大学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大公司或喜欢的工作岗位,即使单位给出先实习的条件,也往往先应承下来,努力工作,盼望着自己早日转正成为单位一名正式员工。

  那么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叫其先实习?针对求职者找工可能遇到的实习、见习及试用期问题,专门采访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

3浅谈试用期和见习期

 一年一度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又开始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常常因对试用期和见习期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引发许多本不该发生的争议,现简单谈谈试用期和见习期。现行的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对见习期和试用期分别作了规定,现行的见习期制度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而现行的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

4分清试用期与见习期

   案例回放  眼下许多大学毕业生已到了结束试用期的时候,但一些人却还面临“转正”难题。白小姐今年6月大专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工作,当时人事经理口头跟她说,试用三个月后便和她签约。离三个月还有最后几天时,她找领导问及签约一事,单位却说还要听取同事们的意见。白小姐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专家释疑

  劳动法苑专家黄荣兴指出,首先,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方能设立。劳动合同条例同时规定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合同,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的合同,法律也作出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第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双方在试用期内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有别于正式合同期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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